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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教体艺函〔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方位融入学校美育全过程,引领青少年学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汲取中国智慧、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决定在全国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以下简称传承学校)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传承学校创建活动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土壤,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让青少年学生在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参与丰富多彩的美育活动的过程中,培育深厚的民族情感,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以优化育人环境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学校美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学校美育质量,努力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进文化、严把导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学生心灵。

(二)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遵循美育特点和学生成长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美育人、以文化人,让每个学生都能够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兼顾城市和农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的学校,鼓励多种形式和特色,促进城乡中小学校协调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立足各地实际,充分挖掘和利用当地人文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等教育资源,整合多种资源,以点带面,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局面。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在全国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创建1000所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以后每两年创建一批。传承项目主要包括:戏曲、书法(篆刻)、民族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舞蹈等。

传承学校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将传承项目纳入学校美育课程建设,开设校本课程,加强学科融合,深化教学改革。要以实践活动为载体,加强以传承项目为内容的学生艺术社团和学生工作坊建设,组织学生开展群体性、体验性、互动性的项目实践活动。要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支撑,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传承项目专兼职教师队伍,提升项目教育教学水平。要以辐射带动为拓展,带动辐射当地中小学和社区,不断扩大传承项目的覆盖面和参与面。要以成果展示为助推,结合传统节日,因地制宜组织学生开展传承项目成果展示活动,增强学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组织实施

(一)自主申报。符合《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基本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均可申报。申报学校要认真填写《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申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需加盖学校公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统一汇总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2011年教育部公布的449所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不需参与申报。

(二)省级推荐。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统筹本地区传承学校的推荐报送工作,依照本通知提出的传承学校《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审核办法,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阅、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在面向社会公示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数量向教育部报送《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推荐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推荐表》)和《申报书》。每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向教育部推荐30所学校(在校生人数达700万以上的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10省区可推荐40所)。

(三)遴选认定。教育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依照传承学校《基本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经公示后,认定并公布传承学校名单。

(四)推动创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传承学校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传承学校不搞“终身制”,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为保证工作健康开展,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对传承学校创建活动进行复核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传承学校创建活动进行动态监测。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和成果验收,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传承学校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传承学校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学校美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制,认真做实做好。要及时解决传承学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传承学校落实工作方案,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深入开展。各传承学校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形成本地本校的美育特色和品牌。

(二)政策支持。教育部将持续支持传承学校的创建工作,对经遴选认定的学校命名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对开展工作确有成效的传承学校,将通过各种途径介绍和推广典型经验,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支持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学校倾斜。

(三)示范引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传承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将典型引领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研讨、现场推进会、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建立传承学校辐射带动其他学校的美育推进机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和新媒体,对传承学校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推荐学校的《申报书》和《推荐表》寄至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将《申报书》和《推荐表》的电子版发指定邮箱。

联系人:张昌羽、毛亚男,电话:010-66097189、66097226,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体卫艺司,邮编:100816,电子邮箱:chuanchengxiao2017@126.com。

附件:1.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基本要求

2.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申报书

3.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推荐表


教育部

(责任编辑:中华新闻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