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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七部门:开展消费扶贫行动

2020-02-15 13:12 总台央视 记者 施韶宇 郑天

国务院扶贫办七部门:开展消费扶贫行动

△国务院扶贫办官网截图

2月14日,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方式、工作要求,并对规范产品认定、严格加强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措施,旨在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贫困户增收渠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通知》从5个方面要求规范产品认定。

1. 中西部省份扶贫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组织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扶贫产品销售数据可列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统计范围,并向相关地区和单位推介。

2. 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为贫困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成效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具有明确的带贫减贫机制。

3. 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企业、合作社等向中西部省份县级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认定的市场主体和产品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市级、省级扶贫部门复核。各省级扶贫部门定期将复核通过的产品名单报国务院扶贫办汇总。产品认定对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的市场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4. 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各地上报的产品名单并通过中国社会扶贫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全国扶贫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公布。

5.《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单位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再次提出申请认定。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带贫情况等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予以公布。

《通知》对严格加强监管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

1. 消费扶贫行动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市场规律,不搞行政摊派,不强迫命令,不下指标任务,不搞“一刀切”。

2. 国务院扶贫办和省(区、市)、市(地、州、盟)扶贫部门对消费扶贫行动实施三级监督,确保扶贫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带贫真实,坚决防止打着消费扶贫旗号敛财牟利。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对扶贫产品带贫成效等开展抽查核查。省(区、市)、市(地、州、盟)两级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对扶贫产品质量价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带贫成效等进行监督。

3.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主体所生产的产品或出现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一经查实,立即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扶贫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 扶贫产品认定结果及过程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和申请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扶贫办“12317”监督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对出现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的产品,受理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5. 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各级扶贫、协作部门对消费扶贫行动开展统计监测。各地区要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组织有关市场主体及时报送扶贫产品销售数据,保证带贫成效清晰,数据可核查、可追溯。

(总台央视记者 施韶宇 郑天皓)

(编辑: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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