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孝冲:刍说“好事、慈善和公益”
我们在未认知“公益”这个概念之前,听到最多的就要算“好事”和“慈善”这两个名词了。
好事,在我国经常会同好人联系在一起,一般指的是“于世有益的事”,人们也能容易理解。但好事决不等同于“慈善”,慈善是指“有善心的人资助他人的行为”。它的概念自古就有精辟的论述,“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达者兼济天下”等,并留有“荒政”、“施粥”等慈善活动,为中国历代所继承。
这就是说,慈善是一定有益于他人的行为,理应属于好事范畴,但如果要把好事成为慈善,就必须同时满足3个要素,一要赋有善心、同情心,二要有资助,三是必须是他人受益。譬如,我们为孕妇让座,这是一件好事,但不是慈善;如果孕妇穷得可怜没有钱乘车,你了解情况后心生怜悯替她买了车票,则就是慈善,更是好事。好事可以为自己和亲人做,但慈善不能,它所资助的人不能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否则也则是伪慈善罢了。
那么,“公益”又指的是什么呢?公益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更是文明社会孕育的“新生”名词。所谓公益,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具有两层内涵,一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二是指参与者的“共同参与”。所以,公益的受益对象是没有受限的,它的受益者不单包含人类,还有可能是动物、植物、资源、环境等。公益强调的是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利益,不同于“慈善”单向的受益。它不仅要个人自愿参与,更要召唤更多人的参与。举例说,我们给一个老人让座是好事,到敬老院带着慰问品去看望老人是慈善,呼吁人们关爱老人,推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孝老的良好风尚,那是公益。又如,从节约一滴水做起,倡导人人参与节约水源则是公益,也是好事,但很难说是慈善。因此,公益、慈善虽然均归于好事,但公益与慈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好事和慈善可以有隐私权,但公益恰恰要公开化。如果好事、慈善专门做得公开化就会让人觉得变了味,但如果公益一味做得隐秘化,那就没有了影响力,也就失去了公益的真正意义。慈善更多的是倾向情感释放,公益更多的是索求群体效应。慈善大都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公益多是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自从2016年3月1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来,人们对“慈善和公益”又有了新的不同认识。
《慈善法》对慈善的概念作了新的扩展,除了原有的扶贫济困救灾等资助外,还包括了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一切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它以“捐赠财产”和“提供志愿服务”两种方式的规定,并以“其他公益活动”的兜底条款,把基金会和公益组织的全部日常工作和活动内容都被“慈善活动”所涵盖了。不明而喻,法律上的慈善,已把公益也概括在内了。《慈善法》同样也是一部政府本位的“公益基本法”。
但总而言之,不管是公益还是慈善,只要是好事,我们理应积极参与。公益和慈善就像两条承载着爱意的铁轨,驶向人类与万物和谐共生的美妙世界。“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只要我们心存爱意,坚持做好事,这世界就永远存有希望,永远绚丽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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